head
每商网-聚商·聚人·聚事关注您的关注

甘肃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商联
社群治理
热度: 21500 加入收藏 字体: 标准 超大
甘肃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发布商会管理办法,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的管理、指导、引导、服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甘肃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工商联直属商会(以下简称“直属商会”),是指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由甘肃省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甘肃省总商会党委管理和指导党建工作,在甘肃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直属商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主题,以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为目标,按照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四好”商会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直属商会管理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统战、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分类管理、坚持自主办会。

第五条  直属商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能任务是:强化政治引领、做好经济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建言献策、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自身建设

第六条  直属商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商会章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风险防控、内部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做好人员、财物、项目、印章、证照、档案资料等管理。

第七条  直属商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建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八条  直属商会可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事)监督的现代化运行机制,可设立常务会长会作为核心议事层,条件成熟的可探索实行会长轮值制。建立完善内部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分支(代表)机构等内部运行机制。

第九条  直属商会理事会及负责人规模应与会员规模相匹配,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1/3负责人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条 直属商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商会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直属商会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工商联事业和商会事业的民营经济人士担任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可设置会长荣誉职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制秘书长)等商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会长需经过综合评价,且评价等次在B级以上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了解统战工作经济工作和工商联工作,勤勉尽职,办事公道,热心商会工作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最大不超过70周岁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商会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四)受到党纪或政务或者所在单位和行业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六)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直属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监事会的,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监事长监事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监事长监事切实履行对重大决策、财务工作、会员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列席相关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监事长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直属商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秘书长

第十四条  直属商会应当加强秘书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会员规模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积极吸纳投融资、信息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维权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完善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培训、保障、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直属商会应加强会员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会员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六条  直属商会应当不断壮大会员队伍,优化会员结构,畅通入会渠道,不以资产规模设置入会门槛,广泛吸收本行业、领域、区域的不同类型、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会

第十七条  直属商会应当做好政策服务,经常性开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研究和培训讲座,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配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加强自主调研,引导会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

第十八条  直属商会应当加强服务平台建设,主动对接相关部门,为会员提供融资、经贸、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九条  直属商会应当建立法律维权服务机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经常性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商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建设诚信民企、清廉民企、法治民企;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涉企纠纷调解,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条  直属商会应当主动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会员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注重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环境保护;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乡村振兴、“万企兴万村”甘肃行动和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工商联党组对直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省总商会党委负责直属商会党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商会须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推动党的组织覆盖、党的工作覆盖。

直属商会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成立联合党组织。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商会,由省总商会党委从省工商联在职党员干部中选派人员担任商会党建工作指导员,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开展党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直属商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直属商会党组织应当对照《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手册》,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直属商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抓好党员学习、教育、培训和管理;及时转移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做好党内统计和党员档案管理;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党员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做好党员服务;加强党内监督,依规依纪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六条  直属商会应当推动决策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商会负责人优先担任党组织书记;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书记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建成立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立由省工商联作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商会(直属商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会员应当分布在10个以上市(州)地域;地域性商会应以原籍地人员担任法人、股东或高管的民营企业为主体,行业性商会应以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民营企业为主体;

(三)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服务会员的项目或平台;

(四)有3家单位或5名个人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五)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自愿加入省工商联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六)应具备同步成立党组织的条件并承诺在商会成立后3个月内建立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异地直属商会,应当坚持“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省工商联原则上主要吸纳外省籍企业家发起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含副省级市)异地商会;成立异地商会须取得原籍地工商联及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支持意见;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直属商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发起人提交成立商会及省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省工商联对商会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研究,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向发起人作出解释说明;

(三)考察。省工商联对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人选进行任前考察,并提请省委统战部对拟任会长进行综合评价;

(四)审批。根据筹备情况和人选考察情况,经省工商联党组会议研究后,给予同意商会成立批复;

(五)登记注册。商会根据省工商联批复意见,到省民政厅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六)选举。根据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的批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商会章程、选举办法、会费收缴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召开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商会负责人、监事长;

(七)备案。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完成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备案;向省工商联提交备案报告。

第五章 换届、届中调整

第三十条  直属商会换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筹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换届有关事项,通过民主协商提出新一届商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负责人初步人选;

(二)申请。商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商联提交换届请示;

(三)考察。省工商联对商会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人选进行任前考察,并提请省委统战部对拟任会长进行综合评价;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根据换届筹备情况和人选考察情况,经省工商联党组会议研究后,给予同意换届的批复;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商会根据省工商联批复意见,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会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商会负责人、监事长;通过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七)备案。换届选举结果在大会召开后1个月内报省民政厅和省工商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届中调整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应提前3个月向省工商联提交届中调整报告,人选经考察同意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章 年检、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直属商会应当主动接受省民政厅年度检查,由省工商联进行初审,所需材料按照年检要求提供。

第三十三条 直属商会每年底前向省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党建工作报告以及商会会长、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监事)和秘书长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工商联每年度对直属商会党建工作、政治引领、自身建设、服务会员、参政议政、助力招商引资、公益慈善、信息工作、创新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商会会长、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监事)、秘书长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工商联研究后,商会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等次,商会会长、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分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并进行通报。

商会考核结果作为“四好”商会认定和其他评先选优活动的重要依据,个人考核结果作为政治安排、换届提名、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商会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次年认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列入清理整顿商会名录。

个人考核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个人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教育,约谈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建议商会按程序罢免或解聘。

第七章 退出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直属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清理退出程序:

(一)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换届超过1年或超过2年未开展商会活动的;

(五)超过1年不参加省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不落实省工商联工作安排的;

(六)有2/3以上理事提出解散商会的;

(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省工商联对直属商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采取引导注销或依法撤销等方式退出。

第三十七条  直属商会注销前,应当在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清算期间,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注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省工商联作为直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管理、指导、引导、服务职责,具体为:

(一)指导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商会依法民主办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开展日常事务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

(三)负责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四)指导商会做好换届、届中调整、注销等工作;

(五)负责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六)对商会有关人员开展教育培训、考察考核、培养推荐;

(七)对商会提出奖励和处罚建议;

(八)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商会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商会的清算事宜;

(十)指导商会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维护会员权益。

第三十九条  省总商会党委作为直属商会党建工作管理和指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直属商会党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二)研究制定加强商会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

(三)指导商会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

(四)督促指导商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五)指导商会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六)指导商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工作

(七)指导商会党组织做好外事相关工作

(八)指导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直属商会应当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事项内容和时限向省工商联报批、报告、报备。

(一)报批事项:商会筹备成立,换届,年检,商会名称、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住所、宗旨、监事会成员、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变更,章程和会费缴纳管理办法修改,商会注销等事项,应提前3个月向省工商联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二)报告事项:设立分支机构、涉外活动(包括港澳台地区)需提前1个月向省工商联报告;商会组织培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事项,需提前7日向省工商联报告。

(三)报备事项:商会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展览展销及经贸活动、承办重大课题研究、接受资助(捐赠)活动等事项,事后15日内向省工商联报备。

(四)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工商联机关各部室按照职能分工,对直属商会进行相应指导和服务。

商会党建部负责指导商会做好党组织成立、换届及届中人事调整,指导商会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党统等工作,加强党组织执纪监督等;指导商会做好成立、换届、届中调整、注销、退出、年检、培训、考核、考察等,负责协调推进商会改革,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综合监管等。

办公室负责指导商会规范公文运转和档案管理;规范资产财务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做好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及清算工作等。

研究室负责指导商会做好调研工作,做好提案、社情民意等多种方式的参政议政工作等。

宣传教育部负责指导商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报道商会工作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等。

经济社会部负责指导商会做好经济服务、金融风险防范和标准化等工作;引导商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乡村振兴、光彩事业、社会公益等。

法律联络部负责指导商会参与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法律服务,落实普法教育,维护会员权益,做好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工作;做好涉外会议活动报批工作;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工商社团、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工作;做好引导服务会员“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商联负责解释;市、县级工商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印发的《甘肃省工商联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工商联商会成立登记和换届工作指南(试行)》《甘肃省工商联商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甘肃省工商联商会述职考核办法(试行)》《甘肃省工商联商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甘肃省工商联
原文标题:甘肃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声明:1.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每商网",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过网站编辑修改或补充。

免责声明:本文的文字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自媒体人、第三方机构发布或转载。 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稿件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每商网及商会头条观点,不能作为投资建议,亦不代表我们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内容报错:错误报告
最近更新
原文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