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
每商网-聚商·聚人·聚事关注您的关注

商会有所谓的“级别”高低吗?

徐胜平
商会论道
热度: 8789 加入收藏 字体: 标准 超大
商会有所谓的“级别”高低吗?“级别”是行政体制和管理层级的产物,在商会组织之间评价所谓的“级别”高低之分是不合时宜的,在商会谈论所谓的“级别”只能让人觉得是“官本位”的思维在作祟。

  今天和所有商会界的同仁探讨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也许这个话题会让一些站在“高位”的商会同仁不舒服,那就是:商会有所谓的“级别”高低吗?

  为什么这个话题很有意思,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听到很多对商会的第一评价,都是这个商会组织是什么级别的,有所谓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还有“乡镇级”商会等等,那这些所谓的“级别”都是哪个部门颁发的呢?仔细研究了下,好像没有发现哪个部门给我们这些商会颁发过级别呀?

  还有另外一个有意思的方面,就算是平常大家口中说的商会“级别”,又是怎么界定的呢?就拿异地商会举例,比如说“XX省XX市商会”、 “XX市 XX县商会”,那么请问这些商会是什么级别?又比如说“XX市XX省商会”、 “XX县XX省商会”,那么请问这些商会又是什么级别?

  作为合法登记并注册成立的商会组织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里从来没有任何一项是标明商会拥有所谓的“级别”的。根据我国沿用近30年的社团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2018年起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全国性”、“地方性”,这种规定很明确阐述了商会组织只存在“活动区域和范围”的区别,并不是所谓的“级别”高低;

  其中还有很多商会组织容易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忽视的一条“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其次包括民政部2018年起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里还增加的一条 “社会组织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商会组织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级别”,更不允许建立所谓的“级别”关系。再加上无论是全国性的的商会组织,还是地方性的商会组织,在法律上大家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何来所谓的高低上下?

  “级别”是行政体制和管理层级的产物,在国家完善和强化社会治理能力的大环境下,在国家加快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和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大背景下,在商会组织之间评价所谓的“级别”高低之分是不合时宜的,也是违背大政方针和法理精神的。所以,在商会谈论所谓的“级别”只能让人觉得是“官本位”的思维在作祟。

  商会组织没有高低贵贱、大小上下之分,无论是“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或者“乡镇性”商会组织,唯一的区别只在这些组织的活动区域范围不同而已,请那些站得又高看得又远的“全国性”、“全省性”商会组织更应该珍惜平台资源优势,为行业进步、为服务社会、为经济发展带头出力献策,做好“高位”的表率;同时请那些“全县性”、“乡镇性”甚至是“社区性”所谓的”小“商会组织,也要以高昂的士气并利用好自身“接地气”和“小而精”的优势,把服务做得更精准、更细致。我们完全相信,接地气的“小”商会组织做出了成绩照样能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和表彰,高高在上的“大”商会组织做不好照样会被批评。

  各位商会同仁,忘掉被环境和虚荣标榜出来的所谓“层级”,或许我们的商会组织会发展得更从容!

本文来源:徐胜平
原文标题:商会有所谓的“级别”高低吗?
声明:1.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每商网",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过网站编辑修改或补充。

免责声明:本文的文字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自媒体人、第三方机构发布或转载。 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稿件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每商网及商会头条观点,不能作为投资建议,亦不代表我们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关键字:
内容报错:错误报告